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9〕654号
被告人胡某秋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秋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胡某秋露虚构低于市场价购买重庆市九龙坡区斌鑫中央国际公园车位的事实,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湛某某35000万元,后退赔赃款150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秋露虚构低于市场价购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道**号**栋**单元**住房的事实,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138500元。经房管局查证,上述住房无坐落登记信息。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秋露虚构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内部关系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以办证费、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5000元、万某某23000元、郑某某8000元、吴某甲6000元、吴某乙9000元,共计6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虚假发票、虚假房产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湛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秋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秋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秋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秋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秋露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秋露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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