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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晓露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晓露,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书院街派出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晓露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胡晓露来到本市锦江区东御街55号摩尔百货门口街沿停放非机动车处,将被害人谭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合美牌电动两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人民币900元)盗走。被告人胡晓露将被盗车辆推行至本市锦江区东御街公交站台时,被青羊公安分局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挡获。被盗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晓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玲

                              检察官助理 卢新国

                              2021年1月4

                                   

附件1.被告人胡晓露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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