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9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胡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住沭阳县**镇**小区。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9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被告人罗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玉强,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3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小区**室。被告人丁玉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朱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1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不执行)。被告人朱某甲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 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27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街。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区**排**号,住河北省三河市**镇**村。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镇**巷**号,住安徽省来安县**小区**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并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丁玉强、朱某甲、任某某、吴某某、温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游某某、王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网络上租赁专门服务器架设**虚假彩票网站及手机软件,先后租赁沭阳县**小区**室、**小区**室成立网络诈骗工作室,招聘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朱某甲、温某某等员工作为客服,在探探、陌陌等社交软件上冒充离异单身女性身份引诱男性网友下载、注册、充值其可以在后台控制修改数据的时时娱乐手机软件,下注购买极速3D等彩票,后在后台修改开奖号码的方式诈骗被害客户乔某某、游某某、刘某甲等人资金共达486390元。其中经查证:被告人温某某在**小区**室、**小区**室工作室工作期间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何某某5800元、乔某某11957元、郝某某1200元共18957元。被告人吴某某在**小区**室工作室工作期间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乔某某12000元、赵某某2134元、贾某某6000元共20134元。被告人任某某在**小区**室工作室工作期间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游某某300元、金某某11000元共11300元。被告人朱某甲在**小区**室工作室工作期间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刘某甲1080元、王某乙27900元共28980元。被告人高某某作为被告人胡某某的女朋友,明知胡某某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然提供其微信号给胡某某作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诈骗资金8270.8元,并帮助胡某某诈骗工作室做饭、代发两次员工工资。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租赁沭阳县**小区**室成立网络诈骗工作室,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助罗某某租赁专门服务器架设**虚假彩票网站及手机软件并联系被告人丁玉强维护的方式入股罗某某的工作室,参与罗某某工作室盈利的分红。被告人罗某某招聘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单某某等员工作为客服,在探探、陌陌等社交软件上冒充离异单身女性身份引诱男性网友下载、注册、充值其可以在后台控制修改数据的**手机软件,下注购买极速3D等彩票,后在后台修改开奖号码的方式诈骗客户郭某某、李某甲、苑某某等人资金共达250585元。其中经查证:被告人张某丙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韩某甲2154元、罗某某14201元、郑某某6200元、苑某某8500元、佘某某14300元、杨某甲4200元共49555元,被告人王某甲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李某乙2620元、郭某某20856元、张某丁5500元、刘某乙1400元、杨某乙890元、黄某甲700元、杨某丙3500元共35466元,被告人单某某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张某戊3900元、李某甲1891元、凌某某4500元共10291元。被告人张某乙工作期间以客服身份诈骗其聊天的客户韩某乙的小叔5775元、蒋某某4400元共10175元。
被告人丁玉强明知胡某某利用**娱乐的两个彩票网站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然为胡某某和罗某某的两个工作室提供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从中非法获利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丁玉强、朱某甲、任某某、吴某某、温存、高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张某乙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任某某、吴某某、温存、高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丁玉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某、温某某、任某某、吴某某、朱某甲、单某某、张某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1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丁玉强、温某某、高某某、王某甲、单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任某某、张某乙、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丁玉强、朱某甲、任某某、吴某某、温存、高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单某某、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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