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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邓某某等6人贩卖毒品案;辜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7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厂****栋,住南昌市****路****公寓**室。2017年1月7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单元***室,住南昌市新建区**大道****苑**栋**单元**楼**室。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建平,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单元**室,住南昌市新建区**大道****苑**栋**单元**楼**室。2012年4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单元**户。2013年4月8日因赌博被新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2日因吸食、非法持有毒品案被新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2019年9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经开分局行政拘留拾伍日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永华,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大道****号。2006年6月8日因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30日因为吸食毒品被墩子塘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31日因为盗窃被南昌市东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201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拾伍日,2019年11月2019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拾伍日并强制隔离戒毒贰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宁,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路****号**栋**单元**室。2014年3月18日因为吸食毒品被新建县长堎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新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伍日,2016年4月7日因吸食、为他人提供毒品被新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拾伍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辜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街**号。2003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9日因吸毒被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同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陈建平、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辜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程某、蒋宁、万永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审理。案件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前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表示因自己行动不便,希望胡某某能帮忙购买毒品。两人认识当日胡某某就以35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刘某(未归案)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小袋冰毒和麻姑,再以40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某,交易地点在新建区云溪公租房胡某某的住处。此外,陈某某在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日两次支付宝转账给胡某某,每次转账400元购买一小袋冰毒和麻姑,胡某某从刘某处以350元的价格购买好毒品后,让陈某某打摩的到云溪公租房小区找胡某某取,胡某某每次从中牟利5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胡某某和邓某某来到新建区程某家附近找被告人程某购买2克冰毒和6个麻古,并给了程某820元(800元转账,20元现金),后来程某直接联系了邓某某(不承认)购买并支付了800元,程某把购买的毒品在家楼下交付给了胡某某和邓某某。

3、2019年9月7日,被告人程某以1000元的价格(分两次500元微信转账给邓某某的妻子陈建平)在邓某某处购买了3小袋冰毒和7粒麻姑,后以1200元的价格转卖给胡某某(微信转账)。

4、2019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程某到被告人邓某某、陈建平夫妇新建区********楼的住处,通过微信转账400元(转账600元,其中200元为欠款)给邓某某、陈建平购买了1小袋冰毒和3粒麻姑。程某在出小区门时被民警抓获,购买的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称重3粒麻姑为0.28克,1小袋冰毒(0.91克);民警在邓某某、陈建平的住处将两人抓获,同时在他们的住处查获麻姑0.348克、冰毒1.016克。上述扣押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19年8月底,被告人万永华以26元一粒的价格在“小弟”(未查实)那里买了150粒麻古(约14.25克),2019年9月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万永华在被告人邓某某、陈建平夫妇新建区********楼的住处以每粒28元的价格将还剩下的70粒(约6.65克)麻姑卖给邓某某、陈建平夫妇。购买麻古的钱邓某某、陈建平夫妇先欠着,邓某某当场给了万永华70元打车,万永华临走时拿了4粒麻古走(25元一粒,从卖的金额中扣除100元)。

6、2019年9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陈建平微信转账5800元给被告人蒋宁,向其购买10克冰毒和100粒麻姑(约9.5克),因蒋宁上线暂时“无货”(指毒品),案发时蒋宁尚未交付毒品给陈建平、邓某某夫妇,后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0日,民警在抓获蒋宁时从其钱包夹层内查获20粒麻姑(约1.9克)、冰毒1.6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7、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辜某在新建区文鼎华苑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时在辜某的电动车钱包内查获冰毒28.24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1.796克。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蒋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陈建平、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程某、万永华在强戒所戒毒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1证人陈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陈建平、程某、蒋宁、万永华、辜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三次给陈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陈建平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二次给程某;从万永华处购买70粒麻古(含约6.65克);转账5800元给给蒋宁欲购买10克冰毒和100粒麻古(约9.5克),属于贩卖毒品未遂;从其身上查获麻姑0.348克、冰毒1.01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7.51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建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辜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8.247克、海洛因1.7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辜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二次给胡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宁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甲基苯丙胺19.5克(毒品冰毒10克、麻古100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永华购买毒品麻古150粒(约14.25克),并将其中70粒(约6.65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永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邓某某、陈建平、辜某、程某、蒋宁、万永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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