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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升街142号附近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388元的建设雅马哈牌JYM125T-A型踏板摩托车推行一段距离后骑走,后以人民币33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曾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赔偿曾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曾某某进行赔偿,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怡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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