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住仙游县**镇**村**路。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9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4时5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街道**社区**路“**安置房”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逸。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