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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富康路**号门前,盗走被害人石某某一辆二轮摩托车(经认定,价值2280元人民币)。同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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