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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李家龙等人贩卖毒品案、胡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公寓**栋**单元**室。2007年10月2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6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7月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3月1日、2017年4月8日均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机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家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路**号**栋**单元**室。2005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机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号**楼。2014年1月19日、2018年5月21日均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机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龙管里”,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2009年4月16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0年4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4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2月3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机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矮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村**自然村**号。2015年10月14日因敲诈勒索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4年1月19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0月26日均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2月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机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李家龙、刘某某、樊某某、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家龙、刘某某、樊某某、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公寓**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万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1月22日下午至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公寓**栋**单元**室自己家中容留李家龙、邓某某邓某某、樊某某徐某某等六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樊某某的居间帮助下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公寓**栋**单元**室胡某家中以500元价格贩卖给万某甲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

2、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樊某某的居间帮助下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公寓**栋**单元**室胡某家中以200元价格贩卖给万某甲一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

3、2019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李家龙的居间帮助下以8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

4、2019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李家龙的居间帮助下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一粒麻古。

5、2019年11月16日晚,吸毒人员黄某某找被告人万某某购买500元钱毒品,被告人万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获利50元),被告人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李家龙,最终在被告人胡某处以450元价格购买了两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交易地点: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铁路附近)。

6、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胡某以300元的价格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公寓**栋**单元**室胡某家中贩卖给邓某某二粒毒品麻古和少许冰毒。

7、2019年11月18日晚,“黑子”转账1400元给被告人万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万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并转账1300元给刘某某,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李家龙,最终在被告人胡某处以1050元价格购卖给了四粒麻古和两小袋冰毒(交易地点: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铁路附近)。

8、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李家龙的居间帮助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三粒麻古。

9、2019年11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李家龙的居间帮助下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

2019年11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村**公寓**栋**单元**室胡某家中将吸毒的被告人李家龙、被告人樊某某、邓某某、徐某某等人抓获,并从胡某家中搜查处毒品甲基苯丙胺0.91克(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88克(麻古9粒)。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好来居宾馆203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房间内搜查处毒品甲基苯丙胺2.41克克(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9克(麻古)。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强制戒毒所提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李家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等鉴定意见;

5、称重、辨认等笔录;

6、同步提审等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9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还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提供场所二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李家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6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2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2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2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李家龙、刘某某、樊某某和万某某均关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刘某某、樊某某和万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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