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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现住界首市**办事处**庄行政村**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K*****灰色**牌小型面包车,从界首市**路准备回**庄,行驶至**路时遇执勤民警,胡某某驾车欲离开现场被执勤民警拦查。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4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半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子银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办事处**庄行政村**庄**号,联系电话1539969****、1915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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