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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步行至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公园西南侧的湖边时,发现被害人蔡某乙独自坐在湖边石栏处,遂主动靠近并搭讪被害人蔡某乙,被害人蔡某乙不予理会并试图摆脱被告人胡某某的骚扰,被告人胡某某便强行拉扯被害人蔡某乙。为摆脱被告人胡某某的骚扰、侵害,被害人蔡某乙被迫跳入湖中。被告人胡某某发现被害人蔡某乙在湖中挣扎且不会游泳,遂跳入湖中将被害人蔡某乙拉回至岸边浅水区。被害人蔡某乙向岸上围观群众呼救,被告人胡某某威胁其不要出声。约一分钟后,因害怕此前的不法行为被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强行将被害人蔡某乙带往湖中深水区后松手,导致被害人蔡某乙沉入水中,被告人胡某某游到湖边的另一处上岸,随即迅速逃离现场。现场群众报警后,民警及消防人员先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害人蔡某乙被打捞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乙系生前溺水死亡。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派警单、处警报告、泉州市院前急救随车诊疗记录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蔡某甲、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被害人蔡某乙死亡原因鉴定意见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吴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胡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辨认现场笔录等;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少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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