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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41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xxxxxxxx24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xx乡xx村委xx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7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民权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的儿子胡某生与被害人胡某立系邻居。被害人胡某立以胡某生建房地基超高影响其家房屋流水为由,多次与胡某生发生争执。2019年7月11日7时许,胡某立又因阻止胡某生建房,和胡某生夫妇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胡某某来到现场,支走胡某生夫妇后,持钢管朝被害人胡某立的头部击打数下,致使胡某立死亡。经法医鉴定,胡某立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在现场为胡某生负责建房的王某振电话报警,胡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时,被赶到现场的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2、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作案工具制作的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登记表及提取的物证钢管等;

3、被害人胡某立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5、证人王某振、杨某邦、胡某生、赵某歌、胡某文、贾某莲等人证言;

6、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广华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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