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住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8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车牌号为云J****的出租车从墨江运输毒品前往玉溪,在昆磨高速公路元江县**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91.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291.47克;

2.书证:称量、取样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鲁某某、刀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五)公(司)鉴(理)字(2019)80号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