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8********,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队,住孟连县**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20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澜沧县糯福乡街道**快递店内邮寄藏匿有毒品的包裹时,被澜沧县公安局糯福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正在办理快递手续的玻璃胶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7条,净重681.98克;从其停放在快递店门口的摩托车上一面膜盒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975.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8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