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建锋”),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4年9月成立,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楼**室。2014年到2015年12月,胡某某在该公司担任负责人,负责人事、运营、业务、资金等管理工作。
2014年12月到2016年4月,在胡某某的管理、安排下,该公司人员通过电话邀约、朋友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宣传,承诺该公司可以投资返利,并多次邀请投资群众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红太阳”、“天香苑”等农家乐听课,并向群众宣称,云南**实业有限公司属于云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叫韦某某,旗下产业包括红豆杉种植、腾冲矿业、贵州兴义中学等产业,群众投资资金安全有保障,并承诺投资以月息1.5%进行返利,投资年利息可达到22%,合同到期退还本金利息。
2015年5月开始,屈信如、喻传良、刘疏英等70余名群众陆续来到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栋**楼**室,与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上述人员借款给该公司,该公司按约返本付息。公司财务人员马某某、杨某某收取投资款项后,将投资款转给韦某某等人账户。2016年4月,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群众利息,后投资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10日,胡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号房被警察挡获归案。
经司法审计,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77人共吸收存款808万元,已支付投资人利息共计8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圣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伍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