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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战容留他人吸毒案,胡战、言娜娜、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1211976********,汉族,长沙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长沙县**镇**组**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07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4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战,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2031971********,汉族,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栋**号,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芦淞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在网岭监狱服刑;2016年因贩卖毒品罪被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在茶陵县监狱服刑。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4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言娜娜,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2031981********,汉族,株洲市人,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湖南株洲市石峰区**街道**路**号**栋**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和2017年贩卖毒品罪合并执行,被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07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24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战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被告人王某某、言娜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20年7月1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桂公馆2栋422号房间将1.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言娜娜。

(2)2020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新桂公馆2栋422号房间将0.2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已行政处罚)。

2020年7月18日凌晨,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在王某某处查获凝似毒品冰毒和麻古,经称重,净重为27.07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被扣押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某被扣押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二、被告人胡战的犯罪事实:

(1)2020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胡战在株洲市荷塘区汽车城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言娜娜,并且容留言娜娜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胡战在株洲市石峰区**栋**号房间自己家中容留言娜娜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胡战在株洲市石峰区**栋**号房间自己家中容留言娜娜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7月17日晚,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战,并在胡战处查获凝似毒品冰毒,经称重,冰毒净重为1.53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胡战被扣押的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被告人言娜娜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言娜娜在株洲市石峰区印象华都公交车站附近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言某某(已行政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胡战、言娜娜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言娜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告人胡战、言娜娜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仍进行贩卖,其中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战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战、言娜娜、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战在判决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言娜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战、言娜娜在201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策雄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战、言娜娜、王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起诉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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