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胡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人,户籍在安徽省**县**镇**居委会**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8年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唐迎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在湖南省**市**镇**村**组**,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8年2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8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6月1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戴伟敏,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户籍在上海市**路**弄**号,住上海市**路**弄**号**室。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成、唐迎某、戴伟敏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11月26日以被告人胡成、唐迎某、戴伟敏涉嫌合同诈骗罪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26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9月27日、2019年2月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人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招募推荐商将现代艺术品包装成资产包后在张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平台上办理上市手续,再以类似股票市场交易模式,从事类证券化艺术品产权份额化交易。
2016年4月,被告人戴伟敏伙同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与张某某预谋,将其持有的30件瓷器现代艺术品包装成“**”资产包,由“**产交所”指定的上海**艺术品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出具虚增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虚假《鉴定评估报告》,并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推荐商推荐至张某某运营的“**产交所”开展产权份额化交易;同年5月,被告人戴伟敏与毛某某因产生分歧而退出。经审计,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26日,有285位投资者参与“**”资产包交易,合计买入资产包总额3,229,604.70元,卖出资产包总额4,675,483.02元,**公司从投资人交易金额中扣除交易手续费15,266.68元。
2016年6月,被告人戴伟敏自行设立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戴伟敏经与张某某预谋,将其持有的书法、瓷器、沉香木雕等现代艺术品先后包装成“**”“ **”“ **”等3个资产包,由“**产交所”指定的苏州**艺术品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出具虚假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报告》,将上述3个资产包虚增评估价值分别为2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并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推荐商推荐至张某某运营的“**产交所”开展产权份额化交易。期间,被告人戴伟敏利用张某某等人为其开设的免佣金账户,在未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资产包绝对份额后,操控免佣金账户自买自卖,控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交易频繁的假象,诱使投资人进场交易,骗取投资款。另外,被告人戴伟敏将1件翡翠雕刻艺术品包装成“**”(原“**”)资产包,由“**产交所”指定的“苏州**”出具虚假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报告》,将“**”资产包虚增评估价值为3000万元。
2017年1月,被告人戴伟敏将“**”“ **”“ **”等3个资产包实物、免佣金账户以及预发售的“**”资产包实物等合并转让给被告人胡成、唐迎某实际控制的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3月,被告人胡成、唐迎某经与张某某预谋,将83件瓷器、沉香木雕等现代艺术品作为“**”资产包增资实物,并委托“**产交所”指定的上海**艺术品检测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对该增资资产包出具虚假的《艺术品价值评估报告》,将“**”增资资产包虚增评估价值为2.29亿元。2017年1月至7月,被告人胡成、唐迎某利用张某某等人为其开设的免佣金账户,在未实际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上述“**”“ **”“ **”“ **”等4个资产包绝对份额后,操控免佣金账户自买自卖,控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成交活跃假象,诱骗投资人进场交易,骗取投资款。截止案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
截至2017年7月11日,**产交所被关停前,“**”“ **”“ **”“ **”(原名“**”)资产包的投资人买入资产包总额为439,873,998.92元,已交易卖出资产包总额为453,194,360.09元,其中5625位投资人交易亏损41,583,122.97元,投资人已投资但未卖出资产包总额为51,787,150.29元,**公司从投资人交易中扣除手续费2,687,070.93元(其中,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11月,投资人买入上述资产包总额为285,685,314.80元,已交易卖出资产包总额为265,261,331.24元,**公司从投资人交易中扣除手续费1,659,190.5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 **”“ **”“ **”“ **”等5个资产包的艺术品,除5件艺术作品未查见,其他217件艺术品经万隆(上海**有限公司重新评估,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合计259.65万元。
2018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成、唐迎某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8日,被告人戴伟敏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证实**公司、**公司、**公司等涉案单位注册成立、公司构架以及经营范围等概况。
2.同案人张某某、毛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张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未取得运营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许可和批文的情况下,非法运营**产交所平台;为提高平台交易量、吸引投资人进场,**产交所设置了多个免佣金账户提供给推荐商使用,推荐商通过与投资人做对手盘交易非法获利,且**公司给予推荐商名下客户交易手续费的40%-70%返佣;推荐商在平台上发布资产包主要依据评估报告,但评估商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远高于实际价值;其间,被告人戴伟敏伙同毛某某等人成立**公司,发售了“**”等资产包,后戴伟敏因与毛某某产生分歧而另行设立**公司,由戴伟敏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推荐商发售“**”“ **”“ **”资产包,后因将资产包的股价拉升过高,投资人获利抛售出金,戴伟敏缺少护盘资金而将上述资产包股权份额、免佣金账户以及预发售的“**”资产包全部转让给被告人胡成、唐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由唐迎某具体负责操盘,继续利用免佣金账户进行操控资产包股权交易;**产交所存续期间,**公司共收取了约1.1亿元左右的交易佣金。
3.同案人余某某、庄某某等人证言,《艺术品价值评估报告》《协议书》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评估商上海**、苏州**、上海**公司根据推荐商**公司、**公司、**公司的要求,将“**”“ **”“ **”“ **”“ **”等5个艺术品资产包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虚增为合计3.32亿元;案发后,除5件艺术作品未查见,经对已查封的涉案资产包内的217件艺术品重新评估,上述资产包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合计259.65万元。
4. **产交所提供的《合作伙伴协议书》《资产包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免佣金账户开设告知承诺书》《艺术品资产包发售说明书》《中国国际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关于上市费用及佣金返还手续》《申请书》《协议书》以及相关资产包的股票走势图等书证,证实**公司、**公司、**公司作为推荐商,推荐至**产交所发售了“**”“ **”“ **”“ **”“ **”等5个艺术品资产包。
5.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等书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在**公司运营的**产交所开设账户,先后购买“**”等资产包股票,后被骗且存在实际经济损失;经审计,截至2017年7月11日,**产交所被关停前,投资人买入“**”“ **”“ **”“ **”(原名“**”)资产包总额为439,873,998.92元,已交易卖出资产包总额为453,194,360.09元,其中5625位投资人交易亏损41,583,122.97元,投资人已投资但未卖出资产包总额为51,787,150.29元,**公司从投资人交易中扣除手续费2,687,070.93元;其中,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11月,投资人买入上述资产包总额为285,685,314.80元,已交易卖出资产包总额为265,261,331.24元,**公司从投资人交易中扣除手续费1,659,190.56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胡成、唐迎某、戴伟敏到案经过以及身份信息。
7.被告人胡成、唐迎某、戴伟敏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成、唐迎某、戴伟敏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伟敏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成、唐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净岚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成、唐迎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戴伟敏(联系电话:137954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审计报告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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