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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某某**镇**路**号,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5日至2月18日、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月12日至1月26日、自2019年3月19日至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胡某丙介绍私家侦探调查胡某丙妻子出轨证据为由,多次诈骗胡某丙人民币共计5745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在本县周壤镇中南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张、OPPO手机1只、iPhone X手机1只、白色粉末1袋、“窃听器”3个;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胡某某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号截图、银行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短信截图、借条复印件、挖机转让协议复印件、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胡某甲、彭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刘某甲、林某某、陈某甲、潘某乙、夏某某、程某某、陈某乙、何某某、张某某、梅某某、胡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银行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君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文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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