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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76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馆**栋**A。 2014年1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1月22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14时,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通过微信询问吸毒人员黄某某是否要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以人民币11500的价格购买十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二十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次日,被告人胡某某从上线“卡头”(身份不明)处购买到毒品,并吸食其中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胡某某微信联系黄某某要其到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廉租房其住处拿毒品,后黄某某联系其司机张某某到被告人胡某某住处去拿毒品,张某某对其所拿的东西系毒品事先不知情,在胡某某家中拿到毒品后,张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馆**栋**A将毒品交给了黄某某。

2020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南昌市红谷滩区**馆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照片、微信转账截屏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1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粒,共计约11.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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