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795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平坝县**镇**栋**号**号。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9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镇**动物园**馆附近,扒窃被害人梁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的**移动电话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19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移动电话被窃的情况;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害人提供的移动电话购买发票,证实被窃移动电话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情况;
5.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前科情况及释放日期;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衡
2019年9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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