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社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2020年3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4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撬门进入本市洪山区保利***期**号“保**庄”,盗走被害人邵某某“1916”、“黄鹤楼”等品牌香烟9条及散装香烟若干(未估价)、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后销赃获人民币5000余元,已挥霍。
同年11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翻窗进入本市武昌区**街**路**号“***利店”,盗走被害人张某某“黄鹤楼”牌香烟18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98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对案笔录、作案现场、赃物指认照片、武汉烟草物流送货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70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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