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富华,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2年6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钟富华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0日、8月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钟富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10月起,通过在外张贴“办证”的电话信息,招揽吴某某、陈某某等多名购买假章、假证人员(均另行处理),接受委托后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使用电脑、晒章机等设备伪造印文为“上海新城物业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盖有多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的离婚证、毕业证等证件,并予以非法出售。
被告人胡某某还于2020年4月8日,接受被告人徐某某委托,为其伪造印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务处”字样的武装部队印章1枚,并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徐某某。
2020年4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制假场所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并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3枚、事业单位、公司印章5枚及其它犯罪工具;同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并缴获了伪造的武装部队印章1枚;同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钟富华,并对制假场所再次进行搜查,又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29枚、事业单位印章6枚;后公安人员先后查找到吴某某、陈某某等购买假章、假证人员,并查获了伪造的印章1枚、证件7张。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印章中,23枚国家机关印章、6枚事业单位印章、1枚公司印章、1枚武装部队印章均系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富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赃物照片、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实扣押伪造的印章、证件及作案工具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部分赃物照片、顺丰快递存单等书证、物证、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胡某某与购买伪造印章、证件的人员通过微信联系,接受委托并收取钱款,被告人钟富华、胡某某均通过顺丰快递寄送伪造的印章、证件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房租租赁合同、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至案发租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被告钟富华也居住在此处;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宋某某、龚某某、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通过张贴的小广告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其伪造印章或证件并购买的事实和被抓获、收缴伪造的印章、证件,后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某、钟富华、徐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胡某某、钟富华通过张贴办证的电话信息,招揽需要购买伪造的印章、证件的人员,接受委托后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内伪造各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印章、证件,并予以非法出售的事实及被查获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了本案中查获的部分印章系伪造;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胡某某手机中聊天记录内容;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收集户籍身份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钟富华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情节严重;又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胡某某还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胡某某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钟富华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徐春华应以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三罪并罚判处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罚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钟富华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861662****。
2、侦查卷宗4册,情况说明1份,鉴定意见书3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2份。
6、案犯身份卡2张。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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