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05号
被告人胡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2013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去到本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如意三马路3栋1号原素水果铺内,趁被害人陈某某挑选水果不注意之机,扒窃其放于婴儿车后部的一台苹果牌iphone6 PLUS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945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去到广州市越秀区一店铺将上述移送电话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赃。
2019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公园公交车站登上一辆号牌为粤ABU****的552路公交车,途中,乘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不备之机,扒窃两人放于身旁婴儿车后部的两台移动电话,其中被害人罗某甲的vivo NEX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130元,被害人罗某乙的vivo X7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依法缴获的赃物移动电话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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