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8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村**号。2015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麻古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胡某某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3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二路湿地公园附近向胡某某出售了毒品7粒麻古和少量冰毒,收取微信转账毒资1500元。
2、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二路湿地公园附近向胡某某出售了毒品麻古和少量冰毒,收取微信转账毒资1000元。
3、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胡某某微信联系好被告人胡某某向购买500元的冰毒,让其丈夫罗某某去拿,胡某某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大桥桥下将冰毒给罗某某,收取现金50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3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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