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858号
被告人胡德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房**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德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胡德江多次在温州市龙湾区实施盗窃,现查明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德江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路公共厕所的集装箱简易仓库,盗得被害人郑某某存放在此处的螺丝若干。
2.2019年9月8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胡德江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附近厂房,盗得被害人冯某某存放在此处的不锈钢废料若干。
3.2019年9月11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胡德江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路**下的旧厂房,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存放在此处的不锈钢法兰圈若干,后销赃至谢某某在瑞安市**路附近的废品收购站。
4.2019年9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德江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附近厂房,盗得被害人冯某某存放在此处的不锈钢废料若干。
5.2020年4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胡德江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KTV,先破坏被害人吴某某安置的摄像头,盗得被害人吴某某安置空调外机内的铜管若干。
6.2020年4月20日上午10时50分许,被告人胡德江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后面的空地上,先破坏周边的摄像头,然后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此处的不锈钢废料2.2吨,盗得被害人候某某存放在此处的废铝500公斤,并销赃至李某某在温州龙湾区**街道**道**号的废品收购站。后相关废铝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候某某。经鉴定,被盗不锈钢废料价值19360元(人民币,下同),被盗废铝价值4000元,共计2336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胡德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账号截图、支付宝账号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资料、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候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德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视频侦查轨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德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德江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监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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