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胡彬,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72********,满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抢劫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经我院批准,4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0********,汉族,无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街**楼**单元**室。2001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因犯包庇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7年7月7日释放。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抢劫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经我院批准,4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系出租车司机,住鸡西市鸡冠区**综合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抢劫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 2月27日经我院批准,4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彬、高某某、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胡彬酒后驾驶出租车同其朋友刘某甲从城子河区返回鸡冠区途中,遇到被害人刘某乙酒后打车去鸡冠区,因出租车费问题,刘某乙同胡彬在车上发生争执,车行至城子河区温氏正骨附近,胡彬让刘某乙下车,并通过车上的对讲机同其车队的人说自己被打了。二人下车后发生厮打,刘某甲在拉仗过程中刘某乙跑掉。刘某甲发现自己手机不见后,告诉胡彬手机被刘某乙拿走了。胡彬准备同刘某甲回鸡冠区时,被告人高某某开车拉被告人周某某赶到现场。胡彬、高某某、周某某三人在温氏正骨附近胡同追上刘某乙将其殴打,并索要刘某甲那部手机。在殴打过程中,刘某乙的手机掉在地上被周某某捡起,胡彬告诉周某某这部手机不是刘某甲的,并让高某某翻刘某乙的衣裤兜。高某某在刘某乙的裤兜内翻出了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250元,高某某将钱包交给胡彬,胡彬将钱包交给周某某,后刘某乙乘机逃走。在高某某车上,周某某将钱包和手机交给胡彬时,高某某将钱包接过去当周某某面从钱包里拿走三、四百元后交给胡彬,后高某某同胡彬、周某某、刘某甲分开,刘某乙的手机和胡彬自己的包落在高某某车里。胡彬开车行至鸡冠区邮政大厦附近时,打电话让高某某来送自己的包,并将刘某乙的钱包交给高某某。凌晨5时许,胡彬约高某某到案发地找刘某甲的手机,胡彬在其出租车驾驶室里找到刘某甲的手机后,和高某某分开,并让其把抢得的赃款和手机藏好,事后给周某某400元,剩余赃款让其自己留着。后高某某将全部赃款和手机藏匿,钱包扔掉。经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乙被抢手机价格为150元。案发后除钱包外,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刘某甲、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彬、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彬、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彬、高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胡彬为主要指使者,高某某为主要实施者,二人均系主犯,周某某在本案中虽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但对这起抢劫犯罪具有帮助行为,属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三人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胡彬、高某某、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彬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会
2020年6月12日
附:1. 被告人胡彬、高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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