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泉勇,绰号葫芦娃),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5********,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现住贵州省三穗县**镇**小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至5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三穗县**镇**小区**号**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万某甲、万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万某甲、万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承云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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