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村**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到寿县寿春镇寿西湖小区、定湖花园小区,先后盗取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来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袁某某、代某某电动车的电瓶,被盗电瓶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4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胡某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民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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