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09年4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1日因拐卖妇女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抢夺罪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车窜至西安市雁塔区南三环子午大道东北角公园旁,见被害人吴某某戴一副耳环怀抱小孩坐在长凳上与人在通电话,四周无人被告人胡某某心生歹意,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际将吴某某戴在耳朵上的耳环扯掉后骑车逃离现场,经认定,价格为1462元人民币。破案后,赃物已追回。
2.2020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骑摩托车行驶到位于曲江南三环路边,见被害人严某某正在路边休息,被告人胡某某以询路为名接近正在路边休息的被害人,趁被害人严某某不备之际将严某某戴在耳朵上的耳环扯掉,放入口袋骑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该耳环价格为2293元人民币,破案后,赃物已追回。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被公安雁塔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及侦查协作信息、领条、检测报告等;
2、被害人吴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3、提取、扣押笔录及指认照片;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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