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安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胡某,绰号“某某甲”,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区, 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道办事处**小区。2013年7月16日因赌博被镇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 2015年2月13日因赌博被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3月份至6、7月份,朱某甲(已判刑)在其租住的镇安县中心广场龙腾国际大厦1904室,组织他人十几次以打20元“159”和100元“下雨”麻将的方式赌博。约定打20元“159”的麻将,一场抽头渔利200元;打100元“下雨”麻将,一个风抽头渔利300元,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余人次。经朱某甲联系,被告人胡某多次为该赌场提供赌资,累计2万余元。
2、2018年11月6日至8日,朱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尹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秦某某、某乙等人在刘某某租住的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李想大虾”14楼1403室以200元、500元和1000元“下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朱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到该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账,被告人胡某累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10万元。在该场地共计组织赌博三天,朱某甲、刘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2800元,除去给参赌人员买饭、水果、香烟、饮料以及房费等开销外,剩余9000元,朱某甲、刘某某、李某某三人各分得3000元。
3、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胡某在县河迎宾路秀山大桥东头南侧天皓广告楼借用蒋某某办公室,组织尹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以“赌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晚胡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4万元,抽头渔利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秦某某、洪某某、陈某某、徐某甲、尹某某、郭某某、徐某乙、汪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牛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李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地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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