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3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将两支火药枪藏匿于自己居住的房屋中,且使用过其中一支枪支。2020年5月16日,民警在胡某某家中将两支火药枪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
2.证人胡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实验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二、非法狩猎罪
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铁夹在奉节县汾河镇小林村磨盘山上非法猎捕一只果子狸;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野鸡套在奉节县汾河镇小林村磨盘山上诱捕一只野鸡。经鉴定:果子狸和野鸡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截图;
2.证人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姚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笔录;
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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