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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受贿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原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湘西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湘西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湘西州人大宿舍3栋102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湘西州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湘西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湘西州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本案由湘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0日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5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湘西州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8月1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湘西州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自2019年9月15日至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副主任、湘西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凤公司)董事长、湘西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湘西经济开发区滨溶路、牯牛路及桥梁(BT)建设项目和溶江小区附属项目中为田四顺(另案处理)提供帮助,索取并非法收受田四顺财物共计155 万元。胡某某在担任湘西鑫达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溶江小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上为李德旺提供帮助,非法向李德旺(另案处理)索要幼儿园加层费用97.89969万元。胡某某在担任湘西鑫达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溶江小区地勘项目及边坡支护项目上为刘伟提供帮助,收受刘伟贿赂27.22992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湘西经开区副主任、湘西吉凤公司董事长、湘西鑫达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田四顺承揽了湘西经济开发区滨溶路、牯牛路及桥梁(BT)建设工程项目及溶江小区附属项目工程提供帮助,索取并非法收受田四顺财物155 万元。

(1)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湘西经开区副主任时与田四顺相识,2011年1月,胡某某兼任湘西吉凤公司董事长后,田四顺每年春节都给胡某某拜年,二人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湘西经开区的工程项目主要由吉凤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进行发包,田四顺多次请求胡某某帮助其承揽经开区的工程项目,并表示会给胡某某好处费,胡某某答应在其职权范围内给予田四顺帮助。

2011 年8月,凤凰县登瀛街原凤凰县第一中学一宗土地(宗地编号为2011-06 商服用地项目)公开拍卖,吕伯林知道该信息后,便邀请胡某某一起竞拍。因投资较大,二人又邀约了魏招辉、田四顺一起参与竞拍。参加该宗土地竞拍需先交纳2500 万元的保证金,2011 年9 月19 日,经三人商议,由田四顺(乙方)与魏招辉(甲方)签订联合竞投协议,约定甲方占股60%,乙方占股40%。竞拍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出资1500 万元,乙方出资1000 万元交纳了2500 万元的保证金。其中乙方出资的1000 万元保证金实际由田四顺出资700 万元、吕伯林出资300 万元,胡某某未出资。

2011年9月19日,魏招辉、吕伯林、田四顺以8965 万元拍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双方按照比例交纳土地出让金,2012年5月,田四顺追交500 万元土地出让金,吕伯林追交300万元土地出让金,加上前期交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田四顺和吕伯林共计出资1800 万元,胡某某仍未出资。因后续开发投资巨大,田四顺和吕伯林资金不足便想退出。2012年6月19日,魏招辉(甲方)和田四顺(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乙方的40%股份全部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2200万元(其中包括甲方返还乙方前期投入的1800 万元和甲方补偿乙方的400 万元)。达成协议后,2012年6月20日,魏招辉按约定将2200 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了田四顺。田四顺和吕伯林商议,吕伯林拿100 万元,其余300万元由田四顺和胡某某自行商量分配。

为了使胡某某帮助其承揽经开区的工程项目,田四顺向胡某某表示从剩余的300 万元资金中给胡某某分150 万元,胡某某予以认可,并告知田四顺这150万元先放在田四顺处,需要时再向田四顺支取。

2016年,胡某某把田四顺约到其位于长沙恒大名都家中,两人散步时胡某某向田四顺提出,原来凤凰买地送的150万元先给胡某某,田四顺表示同意。后胡某某叫其女儿胡懿心过来,田四顺从其车子后备箱当场取了30万元现金给胡懿心,后胡懿心把其银行账号发给田四顺,田四顺安排林奇志给胡懿心转账120万元。

(2)被告人胡某某担任湘西鑫达公司董事长后,田四顺多次请求胡某某帮助其承揽溶江小区相关工程项目,胡某某予以答应。2015 年上半年,鑫达公司以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了溶江小区附属项目工程,田四顺在胡某某的帮助下挂靠吉凤建发公司承揽了溶江小区入户道路工程和溶江小区沥青路面工程,工程量共计2400 余万元。

2018 年3 月份的一天,胡某某以其在吉首源谷食坊有7、8万元的接待费未结账为由,要求田四顺帮其结账,田四顺表示同意。2018年3月20日,田四顺在源谷食坊替胡某某刷卡结账5 万元。

2、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湘西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李德旺承揽溶江小区二期工程提供帮助,向李德旺索要贿赂款97.89969万元。

2017年7月,胡某某、钟玉华夫妇与女婿张雷、女儿胡懿心商量决定与唐毅、陈谊林合伙购买溶江小区S8栋-101、201 商铺(三、四层),用于开办幼儿园。2017年8月,张雷以胡懿心的名义和唐毅、陈谊林合伙与鑫达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价款共计920余万元,其中胡懿心占股30%、唐毅60%、陈谊林10%。购买商铺后,为增加幼儿园使用面积,唐毅向胡某某提出加层请求,胡某某予以同意。2017年9、10月,唐毅请求胡某某帮忙联系幼儿园加层施工队伍,胡某某便联系李德旺,并向李德旺提出按照成本价进行施工,李德旺表示同意。后胡某某多次向李德旺表示幼儿园项目是其女婿张雷、唐毅、陈谊林一起合伙投资,并提出让李德旺免费实施幼儿园加层工程,李德旺向胡某某承诺不收取幼儿园加层工程的费用。2018 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胡某某在长沙恒大名都家里将李德旺答应加层不收工程款一事告知张雷,并让张雷就此事与唐毅、陈谊林商量,胡某某交代张雷与唐毅、陈谊林商量时注意方法,就讲加层工程款项由张雷这方负责结算,唐毅、陈谊林不用支付此部分工程款项,但幼儿园加层的工程款项要作为张雷在幼儿园的投资的一部分,张雷表示会按照胡某某交代的去办。之后,张雷找到唐毅、陈谊林商量此事,二人表示同意,张雷把和唐毅、陈谊林商量的情况告诉胡某某。2017年11月,李德旺安排王穆施工,2018年1月,加层工程主体完工。经鉴定,幼儿园加层工程造价为97.89969万元。

2018 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李德旺在胡某某的办公室向胡某某提出想承建溶江小区二期工程,并请胡某某给予帮忙和支持,胡某某表示同意。

2018 年3 月,在胡某某的帮助下,李德旺联系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溶江小区二期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753.452460万元,2018年11月23日,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龙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分包给长沙龙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鑫达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刘伟承揽溶江小区地勘项目及边坡支护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刘伟幼儿园户外平台施工费27.229923万元。

2013年至2018年,胡某某在担任鑫达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伟承揽了溶江小区的地勘项目及偏坡支护项目,工程量共计2000余万元。2017年8月,胡某某联系刘伟,要刘伟为张雷等人准备开办的幼儿园进行户外平台施工,为了感谢胡某某的帮助并继续和胡某某搞好关系,刘伟答应胡某某的要求,并表示免费进行施工。2018年7月,户外平台施工完毕。经鉴定,幼儿园户外平台工程造价为27.229923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退缴赃款280.1296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指定管辖建议函、关于商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胡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的报告、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函、户籍证明、胡某某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公务员登记表等身份资料、胡某某在经开区任职及分工相关文件资、吉凤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书证;2. 田四顺、杨国芝、张雷、李震、胡懿心等26个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0.1296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秀冲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证人名单。

4.胡某某主动退缴的280.129613万元由湘西州监察委员会暂扣于非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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