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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聚众斗殴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未检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胡某(别名胡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号,租住福州市长乐区**镇**花园**座**楼杂物间。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于2019年2月2日在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民委员会**社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寄押在云南省盐津县看守所,2019年2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部分:

被告人胡某的表弟与董某某的表弟张某某曾发生纠纷。2018年9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与同案人占某某(在逃)、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在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商业街“鸿家二元烧烤”吃宵夜时,董某某、张某某等人亦在该处吃宵夜。张某某向董某某谈起其与被告人胡某表弟之间的纠纷一事,董某某遂上前要求被告人胡某叫其表弟出来向张某某道歉,被告人胡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胡某心中不满便指使同案人李某甲准备打架工具,同案人李某甲遂电话通知同案人郑某某(已判刑)叫其带上关公刀前来,同案人郑某某遂从同案人李某甲家中取来关公刀交给同案人李某甲,李某甲将刀藏于烧烤铺隔壁德诚珠宝店边的红布帆后面。其间,董某某头部被占某某持啤酒瓶砸伤头部后打电话欲纠集他人前来斗殴,被告人胡某见状立即喊打,同案人占某某、郑某某等人冲上前殴打董某某,被告人胡某和同案人李某甲前去取来关公刀,见同案人郑某某持啤酒瓶砸董某某,后被董某某持破啤酒瓶刺伤前胸、腿部等处,同案人李某甲遂持刀砍伤董某某左手臂,后又持塑料椅与被告人胡某等人殴打董某某,将董某某头部及手臂部位多处殴打致伤,见董某某被打,张某某上前拉扯时头部被啤酒瓶砸伤。随后被告人胡某与同案人李某甲、郑某某、占某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某、同案人郑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分析报告、通话清单、同案人李某甲、郑某某判决书;

2.证人朱某某、洪某某、吴某某等7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李某甲、郑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通话截图。

二、寻衅滋事部分:

2018年10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与王某乙等人在蒲某某的带领下到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空港工业区市场“云南好在来”烧烤店内喝酒,席间被告人胡某向孟某某敬酒,见孟某某不喝便觉失了颜面骂了孟某某几句,后被刀某某劝开,被告人胡某与王某甲、刀某某等人走出店外后再次回到店内,被告人胡某见到孟某某心中仍旧有气,遂用手机微信纠集了王某乙、李某乙、谢某某(均在逃)等人并指使他们持镀锌管、酒瓶、刀具冲进店内对孟某某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胡某持啤酒瓶砸向孟某某头部,孟某某头面部、左拇指等处被殴打致伤。当被告人胡某等人撤出店外时,孟某某持二把菜刀追出砍伤了被告人胡某面部、左上肢等处。经法医鉴定,孟某某头面部、左拇指共有七处创口,其中头部五处创口累计长15.1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某在福州市长乐区第二医院被公安民警查获,后畏罪潜逃,于2019年2月2日在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镇**村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证人刀某某、浦某某、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琐事纠纷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又酒后借故生非,为发泄情绪纠集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芳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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