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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平安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胡平安,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身份证号码3427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黄山市屯溪区**路**号。被告人胡平安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7日被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4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平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早上,被告人胡平安乘坐中巴车从黄山市屯溪区来到黟县预伺机盗窃作案。上午8时许,在黟县茶城被告人胡平安将被害人郑某某停在圆通速递店旁边的面包车后备箱打开,将放在车内的一袋20斤干茶叶窃走,随后将该袋茶叶运至祁门县祁山镇金东大市场销赃。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茶叶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19年10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平安进入黟县柯村镇红帆木业木材厂一间厂房,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红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钥匙未拔,便将该电动车窃走,后将其丢弃在黟县碧阳镇桃源小区停车棚内。经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胡平安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黟县公安局民警在碧阳镇桃源小区停车棚内查获了被盗电动车,并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二轮电动车一辆(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徐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平安的供述和辩解;

6.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胡平安、苏某某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平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平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步峰

检察官助理:许腾飞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平安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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