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区**镇**村**组**号。2007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弥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毒品途经永德县**镇**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所携带的一黑色旅行箱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共计净重147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弥渡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扣押物证现存于弥渡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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