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玉丰,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3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6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陈某某嫌贩卖毒品罪向巧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4日将本案转报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9月29日、11月30日将本案退回巧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1月1日、2018年1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为出售毒品给他人,共同入住巧家县白鹤滩镇迤博街“**宾馆”8501房间。期间,胡某某又准备了8205房间作为毒品存放场所。二人在8501房间对毒品进行拆分后,将毒品带至8205房间存放。当日16时许,胡某某与他人在8501房间内商谈毒品交易事宜。16时22分许,陈某某按照胡某某的安排将毒品送至8501门口交给胡某某。16时30分许,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8501房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包裹一个,经称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系495.20克海洛因,平均含量为30.8%、30.5%。在8205房间内胡某某的包内查获用一元人民币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个,经称量鉴定,分别系1.9克海洛因、9克海洛因。在8205房间内陈某某的包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两个,经称量鉴定,分别为2.26克海洛因;56.27克海洛因,平均含量为35.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6、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胡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正明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巧家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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