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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68号

被告人胡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街**号。因盗窃于2016年8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6年12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7年2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8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8月28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1日11时50分,被告人胡某窜至隆回县**镇**楼内,将被害人郭某某收银台下一个装有账本、收据、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蓝色长款男式钱包和5000余元现金的棕色单肩男士包盗走。

2、2018年8月17日10时38分,被告人胡某窜至隆回县**市场内“****”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收银台抽屉内一个装有现金668余元和二张银行卡的黑色手抓钱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湖南省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胡某的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胡某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郭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刘某某店内被盗案现场、案件视频截图、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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