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6时5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悬挂湘******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周某某由东往西从安化县冷市镇小九村往东坪镇方向行驶,行至东坪镇迎春东路路段,将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悬挂湘******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周某某逃逸。当日被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查获。2019年12月24日15时30分许,张某某经安化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合格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结果单、安化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疾病诊断书、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谌某某、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笔录;6.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和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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