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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2016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6月14日因吸毒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崇州市大划街道城市便捷酒店2006房间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800元钱的冰毒。

2020年10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崇州市大划街道城市便捷酒店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300元钱的冰毒。

2020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崇州市大划街道加勒比乐园门口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500元钱的冰毒。

2020年10月2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崇州市大划街道石桥村1组一葡萄园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500元钱的冰毒。 

2020年10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崇州市大划街道石桥村1组附近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500元钱的冰毒,后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1小袋,从其驾驶的白色轿车内搜出疑似冰毒白色晶体9小袋、电子称1个、封口袋若干,经称量,10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共计净重4.89克。民警从吸毒人员李某某身上查获吸食剩余的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一小袋,经称量,净重0.12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

检  察  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蒋雪柳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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