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4********,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西昌市**镇**村**组**号。2004年1月7日因犯罪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于2011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于2012年10月23日因犯罪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西昌市**村**组**号盗窃樊某某一辆蓝色电动两轮车,后将被盗电动车骑至后将被盗电动车骑至马道镇大堡村3组一葡萄园路边停放,后被民警现场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