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秋二,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5年4月2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8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涛,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镇**组。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16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夺罪2014年9月3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贵C8****号汽车载被告人胡某某窜至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八里社区联丰组。胡某某在龙坑街道办事处共青湖旁加油站前方300米处下车寻找盗窃目标,张某某继续驾车前行行驶至距离道路监控卡口约200米处等候接应胡某某。胡某某下车后窜至播州区**社区**组罗某某家,乘其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罗某某卧室将43000元现金盗走。胡某某从罗某某家出来后乘坐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离开,胡某某分给张某某现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张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模君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三册及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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