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3********,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队居民点。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小岛春天花园”东侧路边,采用石头砸坏车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丰田越野车内,将张某某放于车内后备箱的四条硬盒中华牌香烟盗走,后将该香烟销赃并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四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