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盗窃,2012年9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月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4年1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5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五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五次在重庆市长寿区、涪陵区等地采取攀爬、踹门入室等手段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人民币5200余元。其中:
1、2012年9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寿区**镇**村**组,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攀爬入室的手段进入二楼后再到一楼,将张某某存放在书内的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
2、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涪陵区**镇**村**组,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爬树入室的手段进入二楼卧室,将王某某存放在衣柜抽屉内和衣服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盗走。
3、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涪陵区**镇**村**组,趁被害人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踹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二楼卧室,在蒋某某卧室内的床、衣柜里翻找财物。
4、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涪陵区**镇**村**组,趁被害人代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攀爬入室的手段进入二楼卧室,在代某某卧室内的床、衣柜里翻找财物。
5.2014年1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涪陵区**镇**村**组,趁被害人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段进入一楼后,准备到二楼实施盗窃时,被鞠某某等人发现而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渝涪)公(物)鉴(痕)字[2014]004号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何先明
2014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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