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兼行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行医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期以来,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在当地非法行医,专为他人治疗跌打损伤。2019年12月15日1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手臂骨折,便找到被告人胡某某为其治疗,被告人胡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为张某某配了一包粉末状中药,要求张某某用白酒服用。被害人张某某回家后,便用白酒将该中药服下,其后,被害人张某某感觉身体严重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凌晨死亡。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马钱子中毒死亡。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家提取到的白色方格纸、张某某胃内容物和心血、从胡某某家提取到的中药中均检出马钱子碱,未检出乌头碱、敌敌畏、毒鼠强。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马钱子碱、士的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绍南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碟贰张及补充材料(情况说明及医疗凭证等)共计贰拾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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