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胡守娟,化名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县**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守娟涉嫌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胡守娟化名胡某某,在玉某市**街道**村被害人董某某的茶叶店,认识了被害人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谎称自己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苏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老板、亲属都是有权势的人,编造投资入股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可以获取高额收益,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陈某乙、陈某甲人民币共计139500元。被告人胡守娟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于2019年10月21日、28日使用胡某某化名,冒充苏州**人力资源服务集团第八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分别与被害人董某某、陈某甲虚假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具体诈骗数额如下:
1、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守娟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共计79500元。
2、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胡守娟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0000元。
3、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守娟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转账给董某某人民币50000元中的30000元,其余20000元因董某某没有转账给被告人胡守娟而未得逞。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胡守娟在玉某市**镇**渔庄后面**楼**人力资源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资入股协议书,微信聊天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财付通交易明细清单、全支付账号详情;
2.证人郑某某、龙某某、杨某某、冷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董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守娟的供述与辩解;
5.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守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守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守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守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毓建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守娟羁押在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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