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1********,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现住苍南县**里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于2019年1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苍南县望里镇**旁出租房后门,用手推门后发现该房子房门未锁,后进入被害人邓某某的房屋,趁被害人邓某某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房屋床头柜上的金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3538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手机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平阳县鳌江镇**号手机店老板陈某某。同年6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现涉案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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