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3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06年5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6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8年7月2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1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8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5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单独或共同预谋至本市虎丘区**镇**园实施入户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虎丘区**镇**园**幢**室,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家中的金戒指1枚,CK牌手表1块。其中金戒指由胡某某以1900元的价格销赃至浒关老街金店。
2.2020年9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虎丘区**镇**幢**室,窃得被害人胡某某放置于家中的银手镯1对、银手链1条等金银首饰,西铁城手表1块。被告人胡某某将所盗金银首饰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某甲。
3.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经事先预谋,至本市虎丘区**镇**园,由吴某甲在小区外等候,胡某某至**园**幢**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价值1457元的飞亚达手表1块,外币若干。吴某甲分得人民币1100元,外币若干。
4.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胡某某至本市虎丘区**镇**园**幢**室,窃得被害人顾某某放置于家中的人民币2300余元,华为手机1部。
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6.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7.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8. 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单独或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罗明燚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3********)
2.卷宗三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