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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曹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号。因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村一出租屋。因犯重婚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5日、2019年8月19日至9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6月7日、自2019年8月5日至8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 月至2019 年1 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未与妻子程某某离婚,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胡某某已婚且未与妻子程某某离婚的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以夫妻名义在大冶市**办事处**村**湾小区** 号**室同居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永志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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