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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詹文安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詹文安,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现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患*****于2018年5月28日被暂予监外执行(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因监外执行期间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现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詹文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詹文安在本市**小区附近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某95颗“麻果”。当日23时许,詹文安准备再次向胡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在**宾馆附近抓获,民警当场从詹文安身上和黑色皮包内搜出“麻果”合计268颗(净重26.12克)、“冰毒”合计38袋(净重4.57克)。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支付宝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余某某4颗“麻果”,并于当日晚19时许邀约余某某到本市**宾馆312房间内吸食,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胡某某身上和房间窗外空调外机处搜出“麻果”合计174颗(净重17.54克)、“冰毒”合计5袋(净重2.51克)。

经鉴定,上述“麻果”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上述“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的可疑毒品照片、查获现场照片、身份证、银行卡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支付宝交易记录、转账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宜)公(司)鉴(化)字[2020]19号、20号检验报告;4.扣押、称重、取样、封装笔录;5.电子数据;6.被告人胡某某、詹文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詹文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文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詹文安、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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