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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家玩耍其持有的一支改装射钉枪时,不慎被射钉枪误伤。胡某某到医院就医,医生发现其所受伤系枪伤遂报警。胡某某打电话让其嫂子李某某帮忙将家中的两支枪藏起来。李某某遂和其儿子一起将胡某某家中的两支枪拿走并藏匿。民警接警后对胡某某位于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的房屋及李某某藏匿枪支的胡某某的老房子进行搜查,在胡某某房屋内搜出一盒黑色粉末及一盒钢珠,在胡某某老房子柴草堆内搜出一支火药枪,在李某某家院墙与邻家院墙之间小巷子内搜出一支改装射钉枪。经鉴定,以上两支枪支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3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381****。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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