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胡某煜,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家***号,住江苏省江阴市**镇**小区**号***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芯,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7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号付***号,住址同上。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栋***号。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女,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农场**队宿舍***号,住广东省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 7月26 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煜、杨芯、林某东、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10月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同年11月22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同年8月26日、11月9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煜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通过微信号“LvvdA****”、“xiaoyuer****”,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卷烟信息招揽客户,与客户达成买卖合意后,将客户转账支付的货款扣除差价后转账给上线商家,由上线商家将卷烟通过物流直接寄给客户,涉案价值为71.1754万元。
2.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芯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通过微信号“wes****”、“wes33****”销售缅甸等外烟给被告人胡某煜,涉案价值为44.4873万元。
3.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东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通过微信号“wh-888****”、“wh-88888****”,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卷烟信息招揽客户,与客户达成买卖合意后,将客户转账支付的货款扣除差价后转账给上线商家,由上线商家将卷烟通过物流直接寄给客户,涉案价值为9.7752万元。
4.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通过微信号“wh-8866-****”,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卷烟信息招揽客户,与客户达成买卖合意后,将客户转账支付的货款扣除差价后转账给上线商家,由上线商家将卷烟通过物流直接寄给客户,涉案价值为5.30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煜、杨芯、林某东、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
6.微信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煜、杨芯、林某东、邹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非法经营额分别为71.1754万元、44.4873万元、9.7752万元、5.3089万元;其中,被告人胡某煜、杨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东、邹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煜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煜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芯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芯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东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东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煜、杨芯、林某东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住广东省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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